海南省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海南省医疗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以海南省为主。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精神,筹集资金和物资,为海南省贫困患者提供医疗救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来源于海南省烟草公司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卫生厅。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海口市义兴街245号(海南省医学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救死扶伤、敬老助残、救助危重病人等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为社会慈善事业作贡献;
(二)对贫困患者进行调查了解,特别是有重大疾病的患者如传染病、白血病、肿瘤、重大伤残等以直接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支付医疗费用的形式进行救助,对治疗过程进行跟踪,并及时反馈治疗结果;
(三)协助政府改善本省农村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培训乡村医生,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发放图片资料、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等,提高农村医务人员的医疗救助水平;
(四)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其他社会救助活动;
(五)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积极向社会募捐款物,增加基金来源;
(六)采取多种合法有效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热心公益事业;
(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资金运作和基金会管理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基金会主要赞助人或巨额捐助者;
(七)基金会主要捐赠方的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组成换届领导小组并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检查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权利;
(四)有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权利;
(五)有向本基金会收集和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六)有执行理事会决议的义务;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八)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发展的义务。
(九)主动争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和资助。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结算审定;
(六)审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有1/2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非专职理事和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其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预算和结算;
2、年度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3、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6、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计划和内部薪酬奖励计划;
7、重要对外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之下,协助理事长工作。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草拟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审定的计划;
(四)草拟理事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审定。并执行经理事会审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策划大型公益性活动;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负责日常财务开支的监督和审批;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下设医疗专家审核组,由医疗专家3~5人组成,负责审核医疗的诊断、病情资料及费用清单。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审核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人民政府的资助;
(三)重大的投资收入;
(四)基金利息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的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摊派和变相摊派。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不定期向社会组织募捐。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海南全省范围内因突发灾害事故和疾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救治的贫困人群(五保户、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优抚及三无人员),按标准资助其无其它渠道解决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重大投资项目,使本基金能够合法、安全、稳定地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每年的大型专项募捐活动;
(二)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活动;
(三)购买10万元以上的国债、国库券项目;
(四)其他在10万元以上合法、安全、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专项资金的募集活动支出和募捐奖励表彰的支出,可从募捐款中提取5%支付。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受助的资金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和追回资助资金。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非经营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结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等其它原因的。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 6 月 23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本基金理事会补充完善。